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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行政诉讼不作为

2024-12-26 来源:乐娱网
第1种观点: 1、可以起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并不是所有的不作为都可以提起诉讼。只有行为是针对特定人员的,行政机关才能履行职能。当事人对某一条例或规范不服的,不得以行政机关失职为由单独提起诉讼。因此,起诉行政不作为的只能是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2、诉讼时效和诉讼请求不同于一般诉讼,因为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去诉讼,更不知道诉讼的内容。(1)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公民可以随时提起诉讼,但最长不得超过自知道行政机关不作为之日起两年内的请求,否则将错过维护权利的最佳时机。(2)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提出申请时,行政机关即使不批准也应给予书面答复。因此,如果公民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得到行政机关的回应,当事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询问情况,但仍未回复,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3)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能,需要申请的公民可以补充资料后再次申请。但是,如果当事人不需要履行,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赔偿当事人因不作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3、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生活中有一些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总结了五种类型:(1)行政信息披露:行政机关有义务披露政府信息,如我们熟悉的政府公费明细、政策实施的具体情况、行政许可所需的信息等。行政机关因各种原因不披露的,属于行政不作为;(2)行政许可:需要申请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作任何答复,也不提供申请所需的信息,造成当事人损失;(3)行政处罚:现实中存在行政机关与违法者勾结的行为,如:不拆除违法建筑、不查除违法产品、不给予违法者行政处罚等;(4)行政赔偿:行政机关给他人造成损失需要赔偿,但以各种借口不予赔偿;(5)行政支付:行政机关不及时向公民发放、私吞抚恤金、保险金等社会福利。当公民遇到行政不作为时,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但公民需要增强法律意识,以避免不经意间损害自己的权利。【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2种观点: 行政诉讼是有可能胜诉的,同时行政诉讼有它的特殊性,多数的案子都是在诉讼代理过程当中,双方达成了和解,然后用撤诉的形式解决了社会矛盾纠纷,所以不去论胜诉和败诉。我国行政诉讼有个特点就是原告的胜诉率即被告的败诉率低。10多年前被告败诉率占30%左右,近年来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胜率低不代表不能胜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3种观点: 1、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对于两级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应当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因为复议机关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的默认和维持。如果允许相对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复议机关作为,复议机关可能作出要求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作为的决定,而不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决定。这就使得行政争议的解决多了一个环节。2、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维持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而不宜对议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因为复议机关虽然作出了决定,但其决定不具有实体内容,且维持了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如果允许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很可能产生第一种表现中所谈到的结果,使行政争议的解决多一个环节。3、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要求该机关作为,该机关接到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后仍然不作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复议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显然是不妥的,虽然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可视为改变原行政机关的决定,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对相对人有利。因此相对人只能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4、表现是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按照法律规定无须经过复议机关复议的,特定相对人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任何的行政不作为的情形都是会导致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对于那些应该公开但是却没有公开的信息,也有可能是由于政府职员的不作为导致的,由于行政不作为是一种严重的消极怠工的行为,故此一旦发现此种行为的存在,就是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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