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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在疫情期间对政府发布的活动限制措施有什么义务?

来源:乐娱网
第1种观点: 1、带头落实疫情防控各项部署。2、带头执行“外出采买”各项要求3、带头宣传疫情防控各项政策4、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5、严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6、严禁耍特权、搞特殊、使性子,不配合防疫检测、不执行隔离规定,不落实核酸检测要求、将通行证用于执行公务之外的其他用途等行为。在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下,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挺身一线、尽职尽责,为我县疫情防控工作铸就了有力防线。为进一步落细落实全县疫情防控工作举措,毫不松懈抓好疫情防控监督工作,现对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提出如下纪律要求:1、带头落实疫情防控各项部署。服从工作安排,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等行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2、带头执行“外出采买”各项要求。严格按照“社区居民出入证”限次、限时等要求,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特别是持有车辆通行证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严禁利用通行便利捎带、私运个人采买的各类物品。3、带头宣传疫情防控各项政策。严禁随意传播和转发不实言论或发表不当言论,严禁私自公开传播被排查群众的个人信息,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全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自觉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效、令行禁止。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将围绕疫情防控责任、防控措施落实等强化监督检查力度,以“明察+暗访”方式对涉疫信访举报即收即办,对落实疫情防控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特殊化等违规违纪行为一律从快从严查处,严肃追责问责。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禁在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党工委疫情防控工作各项部署要求中,阳奉阴违、自以为是、自行其是,或者在执行中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严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严禁值班人员擅离职守、临阵退缩、虚假带班值班,对群众合理诉求冷漠回应、拖沓应付。三、严禁耍特权、搞特殊、使性子,不配合防疫检测、不执行隔离规定,不落实核酸检测要求、将通行证用于执行公务之外的其他用途等行为;严禁不如实报告有关事项,不服从指挥、不服从调度,随意离岗、脱岗、缺岗、串岗,关闭手机或以各种借口不接听电话,隐瞒个人及家属涉及疫情相关情况,或为亲属等利害关系人逃避管控提供帮助的行为。四、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疫情防控资金和物资,或在调配使用过程中虚报冒领、优亲厚友、挥霍浪费等行为;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影响,干扰疫情防控,扰乱市场秩序;杜绝发生参与抢购疫情防控物资、囤积居奇等问题。五、严禁漏报、瞒报和谎报疫情信息;杜绝发生疫情防控工作履职不力、失职渎职导致疫情失真或蔓延失控等问题;严禁编造、传播、散布虚假疫情信息或发表有关疫情不当言论,以及泄露非公开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信息资料。六、严禁在疫情防控期间违规组织或参加各类聚餐、聚会等聚集性活动。法律依据《严明公职人员疫情防控“八个严禁”纪律要求》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党组织,市纪委市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省、郴州市和资兴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安排,现就当前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八个严禁”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一、严禁违反值班值守、请示报告、请销假、外出报批、入资报备等制度规定,瞒报、漏报、迟报本人及亲属红黄码等疫情信息。二、严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层层加码、“表格”抗疫、虚假整改。三、严禁在下沉社区和“五包一”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尤其是在重点人员的日常排查管控落实中推诿扯皮、一报了之。四、严禁以疫情防控为由,消极应对群众和企业合理诉求,随意提高办事门槛甚至简单搞“一刀切”停止服务。五、严禁耍特权、搞特殊,本人及家属不配合接受或不按规定落实佩戴口罩、扫码、登记、隔离、核酸检测、接种疫苗等措施。六、严禁违反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要求,违规组织或参与聚集性聚会聚餐活动。七、严禁组织或参与聚集性祭祀祭祖活动,严禁违反清明期间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带头倡导文明祭扫,主动引导、劝导外地亲友非必要不返资、不跨区祭扫。八、严禁编造、传播、散布不实信息,发表涉疫不当言论,泄露疫情涉密信息或利用职务便利泄露他人隐私信息。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党组织要对照“八个严禁”要求,认真自查自纠,加强教育引导,对发现违反“八个严禁”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组织,严禁隐瞒问题线索。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聚焦疫情防控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以上规定适用于全市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必须做到配备相应的防护物资,如测温仪、口罩、消毒剂等,保障员工日常工作防护需求;2、严格做好防控和健康监测,服务过程全程戴口罩、勤洗手;3、经询问无呼吸道症状的顾客凭健康码并测体温符合要求后进店消费,除就餐外,应全程佩戴口罩,不戴口罩者拒绝进入餐饮店;4、鼓励拓展外卖业务;禁止组织大堂、大厅大规模集体聚餐,包厢用餐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匙,控制用餐时间;规范就餐方式,减少桌椅摆放,长条桌同排顾客隔位相坐、对面错位相坐,圆桌客人隔位相坐,顾客之间距离不少于 1 米;5、必须每日对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餐饮工具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6、确保经营场所空气流通,尽量选择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允许使用壁挂式、立柜式空调,使用中央空调必须保持新风系统正常运作,定期清洁消毒空调过滤网;7、做好洗手间消毒,每 2 小时一次,并做好相关消毒记录。8、禁止经营野味,不得在厨房宰杀活禽。法律依据:《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规范管理的通知》 三、有序推进餐饮服务单位复工复产。1、必须做到配备相应的防护物资,如测温仪、口罩、消毒剂等,保障员工日常工作防护需求;2、严格做好防控和健康监测,服务过程全程戴口罩、勤洗手;3、经询问无呼吸道症状的顾客凭健康码并测体温符合要求后进店消费,除就餐外,应全程佩戴口罩,不戴口罩者拒绝进入餐饮店;4、鼓励拓展外卖业务;禁止组织大堂、大厅大规模集体聚餐,包厢用餐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匙,控制用餐时间;规范就餐方式,减少桌椅摆放,长条桌同排顾客隔位相坐、对面错位相坐,圆桌客人隔位相坐,顾客之间距离不少于 1 米;5、必须每日对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餐饮工具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6、确保经营场所空气流通,尽量选择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允许使用壁挂式、立柜式空调,使用中央空调必须保持新风系统正常运作,定期清洁消毒空调过滤网;7、做好洗手间消毒,每 2 小时一次,并做好相关消毒记录。8、禁止经营野味,不得在厨房宰杀活禽。

第1种观点: 如果是公务在身确实需要出省的话是可以的,不过必须出具单位的出差证明和医院的健康证明后方可出省,回来后要进行14天的隔离。如果是公务在身确实需要出省的话是可以的,不过必须出具单位的出差证明和医院的健康证明后方可出省,回来后要进行14天的隔离。疫情期间公务员在家办公有工资的,在家办公也属于正常提供劳动,公司可以打卡考勤、分配任务和指标,使用原有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员工,考核达标的话,发放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实际上为了疫情防控国家是鼓励远程办公的,就像是学校虽然没有开学,但基本上都是在网络授课。有条件能远程办公的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比较好的,因为不管通过什么方法复工,总比停产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要好一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不让员工回家的这种行为原则上是合理的,而且,国家也鼓励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当地的疫情管控措施,灵活的出台相应的内部管理政策。单位不让员工回家,也是为了避免员工在上下班的过程中感染疫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3种观点: 不合理。如果是公务在身确实需要出省的话是可以的,不过必须出具单位的出差证明和医院的健康证明后方可出省,回来后要进行14天的隔离。目前对于这种做法,公司还是从安全角度出发: 对于员工一般出省的,对于去疫情严重地区,回来就要自行隔离14天,并做核酸检测,这种情况下,不利于公司生产,但如果强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员工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公务在身确实需要出省的话是可以的,不过必须出具单位的出差证明和医院的健康证明后方可出省,回来后要进行14天的隔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公务在身确实需要出省的话是可以的,不过必须出具单位的出差证明和医院的健康证明后方可出省,回来后要进行14天的隔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不让员工回家的这种行为原则上是合理的,而且,国家也鼓励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当地的疫情管控措施,灵活的出台相应的内部管理政策。单位不让员工回家,也是为了避免员工在上下班的过程中感染疫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这种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当中,公民个人除应当减少聚集活动,还可以起到对有关工作部门对处理疫情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交通工具所有人发现疫情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展开对疫情的防控。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2种观点: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这种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当中,公民个人除应当减少聚集活动,还可以起到对有关工作部门对处理疫情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交通工具所有人发现疫情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展开对疫情的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是严防死守,把疫情控制在武汉。督促湖北省和武汉市依法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加强农贸市场监管和野生动物管控,内防扩散、外防输出,劝导公众宜散不宜聚,最大程度减少公众聚集性活动,避免聚集性疫情发生。采取最严格的发热人员排查措施,对发热人员实行医学观察,防止疫情进一步向外扩散。2.是紧盯全国面上工作,坚决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织密织牢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发热门诊预检分诊两张网,做好病例救治各项准备,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疫情。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结合春节期间人员流动性加大的特点,因地制宜落实车站、机场、码头等重要场所和汽车、火车、飞机等密闭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测体温等措施。3.是全力救治患者。调配最强的中西医疗资源和专家资源,中西医结合,最大限度减少死亡病例。加强患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关心爱护医护人员,做好后勤保障,合理安排休息,尤其是指导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医务人员在救治病人过程中受到感染。4.是做好信息发布和国际合作。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客观报道疫情进展和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实事求是,科学宣传疫情防护知识。继续主动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疫情信息沟通,及时分享疫情监测、调查、防治信息和风险评估意见,共同研讨完善疫情防控措施。 5.是加大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力度。充分发挥专家力量,尽快查明传染来源、传播途径,有针对性地做好抗病毒药物的研发和筛选。密切跟踪监测病毒毒力、传播力的变化,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6.是部署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加强值班值守。安排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调派熟悉工作的人员,做好春节期间的值班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留足在岗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公务在身确实需要出省的话是可以的,不过必须出具单位的出差证明和医院的健康证明后方可出省,回来后要进行14天的隔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不让员工回家的这种行为原则上是合理的,而且,国家也鼓励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当地的疫情管控措施,灵活的出台相应的内部管理政策。单位不让员工回家,也是为了避免员工在上下班的过程中感染疫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但是尽量不要外出。所有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是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职人员外出,必须在外出前向本单位报备外出地点,外出有本土疫情的省份需向当地社区报备。各单位要负责做好外出人员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协调做好核酸检测,督促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1种观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一、疫情期间解雇双倍赔偿吗?疫情期间被辞退需要赔偿双倍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第2种观点: 疫情期间关于疫情的法律规定有很多,比如:《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国境卫生检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都对疫情防疫、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一、在旅游过程中猝死理赔吗我国《旅游法》第81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该法第70条第3款明确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猝死,如果旅行社没有尽到上述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疫情期间企业擅自复工有什么后果1、若企业违反当地的复工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2、如因提前复工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企业明知有员工来自疫区且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擅自提前复工,导致新冠肺炎传播加快、造成员工及他人交叉感染的后果,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这种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当中,公民个人除应当减少聚集活动,还可以起到对有关工作部门对处理疫情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交通工具所有人发现疫情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展开对疫情的防控。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是严防死守,把疫情控制在武汉。督促湖北省和武汉市依法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加强农贸市场监管和野生动物管控,内防扩散、外防输出,劝导公众宜散不宜聚,最大程度减少公众聚集性活动,避免聚集性疫情发生。采取最严格的发热人员排查措施,对发热人员实行医学观察,防止疫情进一步向外扩散。2.是紧盯全国面上工作,坚决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织密织牢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发热门诊预检分诊两张网,做好病例救治各项准备,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疫情。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结合春节期间人员流动性加大的特点,因地制宜落实车站、机场、码头等重要场所和汽车、火车、飞机等密闭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测体温等措施。3.是全力救治患者。调配最强的中西医疗资源和专家资源,中西医结合,最大限度减少死亡病例。加强患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关心爱护医护人员,做好后勤保障,合理安排休息,尤其是指导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医务人员在救治病人过程中受到感染。4.是做好信息发布和国际合作。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客观报道疫情进展和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实事求是,科学宣传疫情防护知识。继续主动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疫情信息沟通,及时分享疫情监测、调查、防治信息和风险评估意见,共同研讨完善疫情防控措施。 5.是加大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力度。充分发挥专家力量,尽快查明传染来源、传播途径,有针对性地做好抗病毒药物的研发和筛选。密切跟踪监测病毒毒力、传播力的变化,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6.是部署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加强值班值守。安排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调派熟悉工作的人员,做好春节期间的值班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留足在岗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3种观点: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这种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当中,公民个人除应当减少聚集活动,还可以起到对有关工作部门对处理疫情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交通工具所有人发现疫情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展开对疫情的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二、疫情期间,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工作会有什么后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阻碍防疫工作人员版依法履行职务的,处警告或权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中单位的义务如下:1、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有如实报告的义务;2、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义务;3、配合取证的义务;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这种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当中,公民个人除应当减少聚集活动,还可以起到对有关工作部门对处理疫情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交通工具所有人发现疫情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展开对疫情的防控。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是严防死守,把疫情控制在武汉。督促湖北省和武汉市依法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加强农贸市场监管和野生动物管控,内防扩散、外防输出,劝导公众宜散不宜聚,最大程度减少公众聚集性活动,避免聚集性疫情发生。采取最严格的发热人员排查措施,对发热人员实行医学观察,防止疫情进一步向外扩散。2.是紧盯全国面上工作,坚决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织密织牢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发热门诊预检分诊两张网,做好病例救治各项准备,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疫情。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结合春节期间人员流动性加大的特点,因地制宜落实车站、机场、码头等重要场所和汽车、火车、飞机等密闭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测体温等措施。3.是全力救治患者。调配最强的中西医疗资源和专家资源,中西医结合,最大限度减少死亡病例。加强患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关心爱护医护人员,做好后勤保障,合理安排休息,尤其是指导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医务人员在救治病人过程中受到感染。4.是做好信息发布和国际合作。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客观报道疫情进展和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实事求是,科学宣传疫情防护知识。继续主动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疫情信息沟通,及时分享疫情监测、调查、防治信息和风险评估意见,共同研讨完善疫情防控措施。 5.是加大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力度。充分发挥专家力量,尽快查明传染来源、传播途径,有针对性地做好抗病毒药物的研发和筛选。密切跟踪监测病毒毒力、传播力的变化,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6.是部署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加强值班值守。安排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调派熟悉工作的人员,做好春节期间的值班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留足在岗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3种观点: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这种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当中,公民个人除应当减少聚集活动,还可以起到对有关工作部门对处理疫情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交通工具所有人发现疫情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展开对疫情的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二、疫情期间,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工作会有什么后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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