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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受伤,第三方赔偿了务工费,单位还给发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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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能够依法主张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但对于已获得第三方侵权赔偿的情况,工伤赔偿范围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社会保险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简捷方便。

法律分析

工伤职工能够依法直接主张侵权赔偿,然后主张工伤赔偿。但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就对工伤赔偿项目的范围进行了。对于重复的项目,社保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再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拓展延伸

工伤赔偿后,单位是否继续支付工资?

在工伤赔偿后,单位是否继续支付工资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工伤赔偿已经涵盖了受伤期间的工资损失,单位可能不会再额外支付工资。然而,如果工伤赔偿只是补偿了医疗费用和一部分损失,单位可能仍然会继续支付工资。此外,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于工伤赔偿和工资支付的具体规定也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或劳动法相关部门,以了解您在具体情况下的权益和单位的义务。

结语

工伤赔偿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在工伤赔偿后,单位是否继续支付工资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劳动法相关部门,了解您的权益和单位的义务。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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