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地三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指形成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受让人不拥有承包权,而是一种经营权。这样,就有了三种权利,即归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归原农户的承包权,以及归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权。为了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国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实行“三权分置”后,土地可以作为要素要流动起来,集中在农村能人手里,搞现代农业和规模经营。这样,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就有了基础,农民收入增加就有了新的制度保证。
综上所述,根据最新农村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贷款,这样有利于农村建设资金得以保障,同时,国家也在拟定宅基地有偿退出等,这样进城务工的农民,可以将自己闲置的宅基地转让来获取一笔收入,另外,国家要求,在2018年要完成土地确权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采取了家庭承包方式。对于一些不适合家庭承包的土地,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农村承包地三权的法律保障与实施情况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部门积极推动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加强对农村承包地三权的监管和保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加强农村承包地三权的实施和保障工作。